退费说明
1. 游客中途离团、脱团的,团费不退。
2. 游客自愿放弃用餐、住宿和(或)赠送内容的,相关费用不退。行程如有“赠送内容 ”的,不参加者不退费、 不折现、不抵扣、不兑换其他内容。
3. 游客与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后,游客单方面主动取消行程的(即退团),在合同约定出发时间前 10 天的,可以换人,但不可改期。如游客确需退团,出发前 10 天内退团的,旅行社收取 2500 元/人的业务损 失费;出发前 7 天内退团的,旅行社收取 3000 元/人的业务损失费;出发前 3 天内退团的,旅行社收取团费 的 90%作为业务损失费;出发当日游客未按时集合出发的,团费全额不退。
4. 其他退费规则依《旅游服务合同》解释。
景点门票
1. 国内很多景点景区对老年朋友有不同年龄段的门票优惠,因此本行程不含全程景点景区门票和景区内的交通 费(如环保车、缆车、人力车、船舶等)。
2. 本行程各景区景点不同年龄段的收费标准见下表。请游客朋友在专列上凭本人身份证上的实际年龄(精确到年月日),将相应门票费用交给旅行社陪同人员,不愿购票进入游览参观的,可到指定地点休息,景区补贴 的景点门票则必须产生。
3. 请参加此次旅游活动的老年朋友务必携带身份证(需二代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以便享受门票优惠政策。旅 游专列产品预售时间长,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可能会调整,将以实际情况为准,如有差额或临时增加费用,需 自行补齐。
4. 如遇景区临时关闭或调整开放时间,行程时间内无法安排则退还门票费,赠送景点不退。持有学生证、军官 证、残疾证的游客(须本人证件) 以景区规定为准。
特别提示
【声 明:此为游客与旅行社旅游合同附件的重要内容,游客签订协议即为同意以下条款。】
1. 有效证件:游客朋友请、老年证、离休证、军残证(如果有)等相关证件的原件,以便享受有可能的门票优惠,以景点实际政策为准。参加旅游期间,必须携带有效期内的身份 证原件,如因个人原因未带有效身份证件,造成无法登车、无法办理酒店入住、无法享受门票优惠等情况, 由游客自行承担责任。
2. 大交通:火车的车容车貌、设施、卫生、沿途站点加水、开水提供和餐车等服务均由铁路部门负责,不属于 旅行社的服务范畴。乘客如有意见或建议,可拨打 12306 向有关部门反映。
3. 小交通:根据客人的体力精力不同,部分景区设有客人观光小交通(如缆车、索道、观光电梯、人力车等), 客人可以自愿自费选择,实际价格以景区规定为准。
4. 发团条件:专列、包船、系列团均有不同成团人数标准,专列如未达到要求人数,则改走正班列车,开行日 期和路线以铁路部门命令为准,系列团最低成团人数以合同为准。
5. 健康说明:因个人既有病史和(或)身体残障在旅游行程中引起的疾病发作和(或)伤亡,旅行社不承担任 何责任。现有保险公司责任险和意外险条款中,此种情况也列入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
6. 旅行社非健康咨询医疗机构,无法判定游客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游客与旅行社签订 旅游合同,即视为游客已经充分了解本次旅行的辛苦程度,以及行程中医疗条件有限的实际情况,并征得专业医生的同意。
7. 报名时旅游者应确保身体健康,保证自身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身体健康状况不佳者,请咨询医生是否可 以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根据自身情况备好常用药和急救药,因自身疾病引起的后果,由游客自行承担责任。
8. 出团前,游客必须签字确认《旅游者健康状况确认书》。有听力、视力障碍的游客须有健康人员陪同方可参 团。个人有精神疾病和无行为控制能力的,不能报名参团。虽然专列上有配备保健人员,但无法处理重大疾 病、急性疾病、重大创伤,专列条件有限,不能将此作为您的医疗保障。有严重高血压、严重心脑血管疾病、 哮喘、有过中风病史等易突发疾病和传染病、精神疾病患者,谢绝参加。
9. 安全防范:旅行社的导游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无法为游客提供一对一的服务,旅行社工作人员在接待游客报 名时已经充分告知本行程中的注意事项和对游客身体健康的要求,旅游活动中游客必须注意自身安全和随行 未成年人的安全。保管好个人财物,贵重物品需随身携带。
10. 旅游保险说明:旅行社已经购买旅行社责任险,为自身提供全面保障。旅行社责任险是旅行社投保,保险公 司承保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因疏忽、过失造成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的险种。旅游人身意外 伤害险:建议客人出行前自行购买一份旅游意外险(本次行程赠送人身意外险)。
11. 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不属于旅行社或旅游者个人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 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如遇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火车延误、交通中断等原因,造成团队行程更改、延误、 滞留或提前结束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因此产生的费用增减,按未发生费用退还,超支费用由游客承担。
12. 行程调整:旅游行程仅供参考,在确保不减少景点、不降低服务标准的情况下,旅行社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 行程顺序做出调整。游览景区景点顺序以实际安排为准,如因景区原因临时关闭或调整开放关闭时间,且在 行程时间内无法继续安排的,退还游客缴纳的相应门票费。
13. 由于旅游产品服务是生产与消费同时进行的无形产品,涉及多个环节,有综合复杂多样性的特点,如游客在 当地服务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告知我社,以便在现场核实,为您及时处理解决。
14. 为保证服务质量,请游客在游览结束前,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填写《游客服务质量反馈书》。旅 行社不受理因游客虚填或不填而产生的服务质量后续争议, 以及与意见单不符合的投诉。
15. 购物和自费游览活动说明:按照《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 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 排的除外 ”。游客如有购物和自费活动需要,抵达当地后,在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前提下,另行签 订《补充协议》后安排。
自费项目(允许导游在时间行程安排允许的情况下做推荐,游客自愿参加)
|
自费项目说明: 1. 上述安排是为了丰富旅游者的娱乐活动,游客自愿选择,旅行社已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详尽说明, 本人已知悉, 自愿参加。 2. 上述项目参加人数若未达到约定最低参加人数的要求,双方同意以上项目协商条款不生效,且对双方均 无约束力。 3. 上述项目履行中遇不可抗力或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情,双方均有权解 除,旅行社在扣除已向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4. 签署本协议前,旅行社已将自费项目的安全风险及注意事项告知旅游者,旅游者应根据身体条件谨慎选 择,旅游者在本协议上签字确认视为其已明确知悉相应安全风险注意事项,并自愿承受相应后果。 5. 自费项目安全告知:(1)旅游者应保证自身条件能顺利完成此项游览。(2)游览前需仔细听取导游讲 解项目介绍及注意事项。(3)游览时旅游者应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4)游览时请与导游随时保持 通讯畅通,以便不时之需。 |
购物场所(游客一经签署本协议,则视为此行程必须包含的项目,不得离团)
|
特别提醒 1. 在购物场所销售的物品价格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差异, 甲方应慎重并根据自身需要选购商品,购物时 请注意甄别商品品质、价格等情况。如甲方购买的商品经权威部门鉴定为假冒伪劣产品,乙方不负赔 偿责任,但应当协助甲方办理退换货。 2. 面向公众开放的大中型综合百货商店、商业街、超市、便利店、小卖部、路边游商等,均不属于旅行 社指定或推荐的购物场所,消费行为与旅行社无关,旅行社亦不负责协助退换货。 3. 本协议壹式贰份, 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