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费用包含:
【住宿标准】当地双人标准间,独立卫生间,单房差:1600元/人。
【用餐标准】当地用餐:十人一桌/八菜一汤。(餐标:35元/人,如用餐不足十人一桌,餐量种类相应减少但维持个人
餐标不变,不含酒水),火车上不含餐。如因个人原因放弃用餐,餐费不退。
【旅游交通】空调四人包厢(专列铺位:1800元/铺位)。
【导游服务】当地导游服务。
【领队服务】旅行社工作人员陪同服务。
【提供保险】旅游人身意外险(医药费适用于补偿原则)。
【特殊说明】{此条款内容作为游客与旅行社旅游合同附件的重要内容,游客签订协议即为同意以下条款}请您仔细阅读!
二、行程说明:
主要景点最少实际游览时间,以行程中景点标注时间为准;
本社有权更改往返进出地点,调整游览行程先后顺序,但游览内容不会减少,标准不会降低,准确行程以出团通知为准!
报价不包含:不含行程所列首道景点门票,不包含景区内小交通及个人消费,不含护照办理费用。
三、注意事项:
1.退费说明:
(1)客人中途脱团费用不退;
(2)如自愿放弃当地景点、用餐、住宿及赠送项目其费用均不退还。
2.健康说明:专列属长途旅行、时间长、温差大,报名时请仔细阅读相关注意事项,游客在充分了解旅途的辛苦和行程中医疗条件有限的前提下,确认自己的身体状况适合参加本次旅游活动后方可报名参团,因个人既有疾病和身体残障在旅游行程中引起的疾病进一步发作和伤亡,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现有的保险公司责任险和意外险条款中,此种情况也列入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旅行社为非健康医疗专业咨询机构,无法判定游客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游客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即视为游客已经了解本次旅行的辛苦程度和行程中医疗条件有限的前提,并征得专业医生的同意。
(1)报名时旅游者应确保身体健康,并如实告知自身真实情况,根据自身情况备好常用药和应急药品,如隐瞒自身真实情况及自身疾病引起的后果,游客自行承担责任,出团前游客须签字确认《承诺书》,75岁以上老人需有成年直系亲属陪同!
(2) 有听力、视力障碍的游客须有健康旅伴陪同方可参加,个人有精神疾病和无行为控制能力的不接收其报名。
3.安全防范:旅行社的导游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无法为游客提供一对一的服务,旅行社工作人员在接待报名时已经充分告知本行程中的注意事项和对游客身体健康要求,旅游活动中游客必须注意自身安全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保管好个人证件、个人财物、贵重物品等。
4.未成年人保护:旅行社不接收未满十八周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参团,未成年人必须有成年人陪伴方可参团,一起报名的成年即为其参团过程中的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做好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工作。
5.行程中的景点、餐厅、长途中途休息站等以内及周边购物店等非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不建议购买,若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6.列车上及旅行途中禁止饮酒!
7.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安全等法律规定等因素导致行程延误或不能正常游览的,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所增加费用由客人自理。
8.旅游活动专列铺位及各地住宿、用车均为组团社提前预交款买断销售,一经报名可在出团前10天以上可换人,不得改期,不得退票。
9.由于旅游产品服务是生产与消费同时进行的无形产品,自身涉及多环节、综合复杂多样性的特点;请游客在当地服务有何不满意之处,敬请及时告知我社,以便在现场核实,及时处理。
四、景点门票收费表:
行程中景点门票按照各年龄段凭本人身份证上的实际年龄当地现交!(表格所列门票价格仅供参考,如遇政策调整,以当地旅游景区政策为准)。备注:残疾证,学生证,记者证等特殊证件,以当地政策为准。
景点 | 60岁以下 | 60-64周岁 | 65-69周岁 | 70周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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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游客):
乙方(旅行社):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甲方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旅游合同(合同编号: )以外内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在此次旅游活动中,甲方有购物需求,并自愿委托乙方帮助安排。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在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乙方按照甲方的购物需求委托意愿,帮助甲方安排购物活动(详细安排内容如下表一),甲方自愿参加并承诺到达目的地后遵守所签订的此补充协议自愿购物。
二、在此次旅游活动中,甲方有参加旅游自费项目的需求,并自愿委托乙方帮助安排。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在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乙方按照甲方的旅游自费项目需求委托意愿,帮助甲方安排当地特色旅游自费项目活动(详细安排内容如下表二),甲方自愿参加并承诺到达目的地后遵守所签订的此补充协议。自费明细:
三、旅游者在购物点所购买的物品,请索要并保管好发票和原包装,回团以后30天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无人为损坏的凭发票及原包装乙方协助办理退货、退款事宜(食品、药材、饮品除外)。非产品自身质量问题,乙方不负责协助退款、退货,并不对最终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四、经旅游者要求,导游或领队推荐自认为较好的购物地点或场所,但并未进行强制交易的,不属于擅自安排旅游者进行消费,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本协议约定的上述增值旅游项目若未达到约定最低参加人数的,双方同意以上增值旅游项目协议条款不生效且对双方均无 约束力。
六、上述增值旅游项目遇不可抗力或乙方、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有权解除,乙方在扣除已向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七、签署本协议前,乙方已将增值项目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告知甲方,甲方应根据身体条件谨慎选择,甲方在本协议签字确认 视为其已明确知悉相应安全风险注意事项,并自愿承受相应后果。
八、此补充协议为旅游合同附件,与旅游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此补充协议一式贰份,旅游者与旅行社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九、旅游者有自愿购物需求,并主动提出相关要求时,乙方方能与之签订本补充协议。